这些正在征求意见的新规一旦实施,打着“食字号”的“药品”或“保健品”,都有可能成为违规产品。
普通食品不得以胶囊等形态出现
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监督管理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中,记者看到,该新规拟规定:使用片剂、胶囊、口服液、冲剂、丸剂等形态,需定量食用且有每日食用限量的产品,不纳入食品生产许可(QS标志)范围。
也就是说这类形态产品将不得用于“食品”类。新规还并进一步规定,拟自2014年1月1日起,禁止生产、经营和进口未获“保健食品批准文号”的片剂、胶囊、口服液、冲剂、丸剂等形态食品,以及禁止营养补充剂类产品宣称有保健功能。
新规还在虚假宣传的惩处上加以说明,据该征求意见稿称,“未获保健食品批准文号的食品不得在标签、说明书上声称保健功能,若声称有保健功能的,已获食品生产许可,一律按食品虚假、夸大宣传违法行为予以严厉查处;若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应依法移送有关部门查处。”
“××授权”等字样不允许出现
除了上述征求意见稿外,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还发布了《保健食品说明书标签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在该征求意见稿中记者了解到,该新规拟规定保健食品说明书和标签中不得标注,“明示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的内容;虚假、夸大、使消费者误解或者欺骗性的文字或者图形。”
除此之外,记者还留意到,在该征求意见稿中,对于当前保健食品委托生产、加工的说明也有了控制或限制,其中包括:涉及的企业或单位名称,不得出现非生产经营企业名称,如:“××监制”、“××合作”、“××推荐”、“××授权”等。同时,对于说明书和标签的标注,新规拟要求保健食品生产者主动跟踪保健食品上市后的安全、功能等情况,“需要对保健食品说明书进行修改的,应当及时提出申请。”
长春市场:“食准字”的“保健品”不少
14日,记者也走访了长春市的部分药店和超市。
在长春站附近的一家大药店内,记者找到了胖大海含片、夏桑菊片、消食片等多种片剂类及口服液类产品,且在产品批准生产文号中为“食准字”,许可证号则标有×食字(2012)第×号”字样。
采访中,记者在走访的数十家药店和超市中,大部分都有“食准字”的片剂、胶囊、丸剂或打着“食字号”且规定用量的产品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