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或者首次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进口商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的安全性评估材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将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并及时制定相应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为了规范管理,该法规定,向中国出口食品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及其代理商,均应向中国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备案。
一些食品生产企业,为了追求某种特殊效果而擅自向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并多把这些新成分的功能吹得神乎其神。这种行为也受到了限制。《食品安全法》规定,利用新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新品种进行食品生产的,应当首先取得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许可,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方可列入允许使用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