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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美药业普通食品菊皇茶涉违法添加 被判十倍赔偿

   日期:2016-08-13     来源:中国经营报     浏览:2828    评论:0    
核心提示: 食品药品安全大于天。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美药业”;600518.SH)生产的菊皇茶因涉嫌存在违法添加行为,遭到多地食药监部门和法院的连环处罚。

    食品药品安全大于天。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美药业”;600518.SH)生产的菊皇茶因涉嫌存在违法添加行为,遭到多地食药监部门和法院的连环处罚。

  《中国经营报》记者独家获得判决书显示,7月18日,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州市中院”)终审判决,康美药业生产的普通食品菊皇茶涉存在违法添加行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判决销售该产品的 老百姓 大药房连锁广东有限公司退还货款并10倍赔偿给原告。

  此外,据记者了解,今年1月,另有法院亦对康美药业做出过多项类似的判决。

  值得关注的是,多地的食药监部门此前也曾对当地经销上述“菊皇茶”的销售商做出了行政处罚。不过,对于记者提出的采访诉求,截至发稿时康美药业并未作出具体回应。

  违法添加

  公开资料显示,2010年康美药业在广东首次推出第一款袋装菊皇茶,具有降火功效。2013年,菊皇茶发展成袋装、铁罐、盒装和PET装等四款品种。

  据记者了解,目前,菊皇茶产品虽然一直在市场上还有销售,但市场表现并没有可圈可点的亮点。

  不过,普通食品菊皇茶却卷入了涉违法添加的风波中。

  据广州市中院判决书显示:2015年9月28日,原告孙先生在被告纽海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纽海公司”)经营的“一号店”购买了40盒由被告康美药业生产的菊皇茶。孙先生认为,根据国家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莲芯及莲子芯精华作为普通食品原料问题的复函》【卫办监督函(2008)858号】的规定,“莲子芯”没有食用安全证明不能添加在普通食品里面。涉案产品违法添加非食品原料,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故诉至法院。

  法院一审认为,根据国家卫生部办公厅复函,莲芯提取物成分不清,应按《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对其安全性等资料进行综合评价后方可确定。涉案产品配料中含有莲子中间青绿色的胚芽(即莲子芯),未经过安全性审查,应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被告纽海公司作为销售经营者,在进货中应履行自身的查验义务,在销售过程中应履行一定的注意义务,但未尽到上述义务,应视为属于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原告要求被告纽海公司作为销售者退还货款,被告康美药业作为生产者按照货款10倍赔偿,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今年1月,法院一审判决,纽海公司退还原告货款792元,康美药业赔偿原告7920元。

  连环处罚

  本报记者发现,康美药业涉案的菊皇茶包装显示,产品配料为冰糖、胖大海、菊花、甘草、枸杞子、橘皮、莲子心,生产许可证为QS445214020027,保质期为24个月。产品的包装发现并没有保健品的批文,属于普通食品。

  事实上,多地的市场监管机关曾对当地经销菊皇茶的销售商做出了行政处罚。

  行政执法机关文件显示,2015年11月27日,青岛市李沧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告知投诉人刘先生,青岛国风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李村药店销售添加中药莲子芯菊皇茶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规定,依法予以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的行政处罚。

  2016年4月21日,青岛市市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亦对销售菊皇茶的经销商实施了行政处罚。

  据记者了解,2008年12月23日国家卫生部办公厅就国家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莲芯、莲子芯精华能否作为普通食品原料的函》复函表示莲芯含有多种生物活性物质,在我国缺乏单独作为食品原料的食用历史和食用安全证明。莲芯提取物成分不清,应按《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对其安全性等资料进行综合评价后方可确定。

  2014年9月30日,农业部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答复,《绿色食品代用茶》(NY/T2140-2012)标准对“代用茶”的定义中提到,“果实类代用茶主要包括柠檬、枸杞、莲子心……”此处的“莲子心”是果实类代用茶,也是指去掉外壳的莲子,而不是专指莲子中间青绿色的胚芽部分的“莲子芯”。根据《卫生部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51号】,莲子属于食药同源物质。

  2014年10月8日,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答复称,原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莲芯及莲子芯精华作为普通食品原料问题的复函》【卫办监督函(2008)858号】已明确莲子芯在我国缺乏单独作为食品原料的食用历史和食用安全证明,不宜作为普通食品管理。

  大参林、老百姓卷入

  而在广州,消费维权人士也对普通食品康美药业菊皇茶发起了法律“狙击”。

  据记者了解,2015年10月20日,当事人张先生在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参林公司”)第一百八十一分店购买到菊皇茶后,遂向法院提起讼诉。

  2016年6月27日,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大参林公司分店向原告退还货款,并支付10倍赔偿金。

  7月14日,广州市中院终审判决亦支持了张先生起诉大参林公司分店的诉求。

  而老百姓大药房连锁广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老百姓公司”)亦因销售菊皇茶产品,也被另外一位消费者朱先生告上法庭。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老百姓公司作为销售者,未能尽到谨慎的审查义务,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涉案产品,损害了作为消费者朱先生的合法权益,故其要求老百姓公司退还货款并支付价款10倍赔偿金。

  该案一审判决后,老百姓公司对判决不服,逐向广州市中院提起上诉。广州市中院庭审认为,根据双方诉辩意见,本案争议焦点为涉案产品是否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的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公布。”

  广州市中院表示,涉案产品添加的莲子芯属中国药典记载的中药材,其并未列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公布的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原审认定涉案产品因添加莲子芯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依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判决书表示, 涉案的菊皇茶产品违反了上述法定标准,依法应认定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对老百姓公司的上诉理由不予采纳。

  7月18日,广州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截至发稿时, 大参林公司和老百姓公司两家公司没有对本报的采访请求做出回应。

  据《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食品生产者通过自检自查、公众投诉举报、经营者和监督管理部门告知等方式知悉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属于不安全食品的,应当主动召回。食品生产者应当主动召回不安全食品而没有主动召回的,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第十三条规定,食用后已经或者可能导致一般健康损害,食品生产者应当在知悉食品安全风险后48小时内启动召回,并向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召回计划。

  目前,涉嫌存在违法添加的菊皇茶产品是否下架或被召回?对此疑问,康美药业亦未向记者的采访请求作出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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