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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标签“早产” 北京开出新食安法首例“禁入”罚单

   日期:2016-04-08     来源:新华网    浏览:4522    评论:0    
核心提示: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7日宣布:北京市通州区一家食品生产企业因虚假标注食品标签问题,被依法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公司法人5年内禁止入行。这是北京食药监管部门依据新食品安全法作出的首例“吊证”并对当事人予以从业资格处罚的案件。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7日宣布:北京市通州区一家食品生产企业因虚假标注食品标签问题,被依法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公司法人5年内禁止入行。这是北京食药监管部门依据新食品安全法作出的首例“吊证”并对当事人予以从业资格处罚的案件。

  2015年11月,通州区食药监局根据举报线索,对北京万全居食品工贸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执法人员现场查获已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卤蛋、包子、紫薯包等食品,核查生产记录、销售记录和出库单时还发现该企业曾多次销售生产日期“早产”的菜团子、枣窝头、白豆沙包等食品。上述食品共涉及12个品种,货值金额9000余元,违法所得2000余元。

  据通州区食药监局稽查大队队长杜伟利介绍,该企业长期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行为违反了食安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情节严重。食药监管部门依法对其处以10万元罚款,并作出吊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此外,被吊销许可证的企业法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张雪峰自处罚决定做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及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违法货值金额不到万元就受到“吊证”并“禁入”的处罚是否过重?对此,北京市食药监局法制处处长冀玮表示,食品标签“早产”、过期食品偷改标签,是屡禁不绝的“行业潜规则”。过去,因为这一类案件的货值金额不大,检测结果也往往合格,受法律法规限制,多是进行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惩处力度不足。

  而新食安法处罚依据考量的是违法性质的严重性,并不仅限于违法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的数量。食药监局表示:上述企业10余个品种长期存在着标签造假的违法行为,本质上属于主观故意违法行为,丧失了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基本底线,其行为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因而处以“吊证”并“禁入”的严厉处罚。

  北京市食药监局新闻发言人唐云华表示,上述企业的处罚信息和负有责任的法定代表人信息将移交工商部门,纳入企业信用信息网,从而对当事人今后的经济活动产生限制。下一步,北京食药监局还将修订《北京市违法案件线索举报奖励办法》,简化举报奖励程序,鼓励社会各界积极举报“行业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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