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草案)》规定,食品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加工场所,生产条件简单、经营规模小,从业人员少,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的个体经营者。小餐饮是指50平方米以下面积的固定门店,条件简单、从业人员少,从事餐饮服务的小餐馆、小吃店、小饮品店等个体经营者。小摊点是指无固定经营场所或者在相对固定区域从事食品销售或者现场制售食品的个体经营者。
《条例(草案)》明确规定了小作坊、小餐饮和小摊点的负面清单。其中,小作坊不得生产加工乳制品、速冻食品、酒类(白酒、啤酒、葡萄酒及果酒等)、罐头、饮料、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膳食食品、果冻、食品添加剂等产品,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生产加工的其他产品。
小餐饮不得经营裱花蛋糕、生食水产品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其他食品。
小摊点不得销售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等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高风险食品。
如果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违反了上述规定,将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添加剂、原辅材料,并处二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登记证、注销备案卡,并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等物品。
被吊销登记卡或者注销备案卡的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三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条例(草案)》还制定了黑名单制度,规定如果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或者生产、经营变质、过期、掺假掺杂伪劣食品,且拒不改正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将被列入黑名单,且依法予以公布。列入黑名单的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将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当事人对被列入黑名单有异议的,有权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此外,中小学校、幼儿园门口两侧一百米范围内不得划定为小摊点经营活动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