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售卖食品要“挂”证
修订草案要求,网络食品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或者备案凭证,并在其网站首页显著位置公开其许可证或者备案信息,提供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官方网站的电子链接。许可证、备案信息发生变更的,网络食品经营者应当及时更新。
作为提供网络食品交易的第三方平台,修订草案规定,应当对申请进入平台的食品经营者的资质进行审查,建立登记档案并及时核实更新,要求其在所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显著位置公开营业执照与许可证件、备案凭证登载的信息;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与网络食品经营者签订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协议,明确各自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设有网站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网络食品经营者,未在网站首页显著位置公开相关信息的,修订草案明确,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未履行管理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未获许可不得网售高风险食品
对于餐饮服务提供者,通过网络向消费者销售的食品,修订草案也严格进行了要求,要求餐饮服务提供者要在容器或者包装上标注制作时间、保质期或者食用时间提示、经营者名称和联系方式等内容。餐饮服务提供者未取得相关网络销售许可的,不得通过网络销售冷荤凉菜、改刀熟食、生食水产品等高风险食品。
为了便于追溯,修订草案还要求网络食品经营者、网络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建立电子进货查验台账和销售记录,记录和凭证的保存应当符合法定期限。未建立电子进货查验记录台账和销售记录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为了便于监管查处,修订草案规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网络食品交易活动的监测记录资料,可以作为对违法网络交易经营者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依据。
四类情况从重处罚
食品安全重在监管。修订草案规定,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食品生产经营者信用状况、食品的风险程度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实行分级分类或者积分管理,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风险较高的食品生产经营者重点加强管理,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对发生影响重大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情况紧急、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县级以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要采取责令暂停生产、销售、购进相关食品及原料,发布消费警示,告知消费者停止购买或者食用相关食品等控制措施,同时向上一级部门报告。必要时,经省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批准,可以对相关企业、区域生产的同类食品采取相应的临时控制措施。食品安全风险消除后应当解除控制措施并向社会公布。
修订草案还规定,对一年内所生产经营食品出现两次以上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且危害人体健康、生命安全的;一年内因违反本条例规定累计受到三次处罚的;隐匿、伪造或者毁灭有关证据材料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处罚的情形,将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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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类情况?主要负责人应引咎辞职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一)不履行法定监督管理职责的;
(二)实施监督检查时违反规定的;
(三)对违法行为不及时处理或者推诿,对重大食品安全隐患有失察责任的;
(四)发现食品安全事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隐患或者接到相关通报、举报后,不立即采取控制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查处的;
(五)不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信息报告、通报、发布职责的;
(六)监督检查时向食品生产经营者或者餐饮服务提供者收取费用,索取、收受财物或者获取其他利益的;
(七)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