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先生系河北遵化一食品厂老板,为给职工发放中秋福利,2013年9月9日,他以食品厂名义从某市场出租摊位花6.19万元购买了由香村园公司生产的“稻香村”月饼,后被告知是假货。次日,张先生向工商部门投诉。
据了解,香村园公司与苏州稻香村侵害商标权案子早在2013年7月就有了定论,法院判决香村园公司停止侵犯稻香村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登报发表声明。
张先生认为该市场出租的摊位售假货构成欺诈,要求该市场三倍赔偿,但遭市场拒绝。随后,张先生将市场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判决认为:张先生作为食品厂老板,其所购6万余元月饼并非个人消费,不受《消法》保护。如张先生认为某市场提供的月饼不符合双方约定,其可以要求退货退款,因张先生已将月饼销毁致不能退货,因此张先生退款请求不能支持。判决后,张先生不服,逐向市一中院提起上诉。
一中院认为,《消法》明确了消费者应有生活消费的需要,而非生产消费的需要。若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的目的,不是为了将商品或者服务用于从事生产、交易活动而获得商业利益的,不管消费的是购买者本人还是他人,也不论购买目的是直接使用或是收藏、馈赠甚至其他目的,均应视为是消费者。因此,张先生购买月饼的行为应当视为消费行为。
一中院认为,香村园公司生产销售的“稻香村”月饼侵犯了他人的注册商标权,属于欺诈消费者。由于张先生称已将月饼销毁,无法进行退货,故张先生请求退还月饼价款的主张无法得到支持,但张先生仍有权向市场主张其购买月饼价款三倍的赔偿。最终,一中院二审判决该市场赔偿张先生18.57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