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年前,市民王某在武汉一大型超市购买了20盒武汉一食品公司生产的饮料,价款2600元,用于给家中老人及上高三的孩子服用。王某上网查询后发现,该食品外包装标识与说明书不符——未写明“适用人群”一项。
王某认为,该产品是经国家批准的保健食品,外包装上没有标明适宜人群这一项,不符合国家对保健食品的外包装规定,适用人群的缺失,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解或对消费行为产生错误的判断和指引的标示不当食品,是属于《食品安全法》所称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遂要求判令超市返还其尚未使用的产品货款2340元,食品公司支付货款10倍赔偿金26000元。
食品公司称,该饮料不属于不安全食品。且已取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产保健食品批准证书。该标识的不完整不会对消费者产生任何可能的人身伤害。
青山法院认为,虽然该饮料的外包装标识存在瑕疵,无适宜人群的标识,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王某购买的饮料仅存在外包装标识的问题,其未提交证据证明该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或存在食品安全问题,亦未举证证明该产品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商品或有损害后果的存在,故其要求退还货款及支付10倍价款赔偿金的请求,缺乏事实依据,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