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来为网络谣言担责
肯德基认为,微信中那些关于肯德基所用食品原材料不安全的谣言侵犯了肯德基的名誉权。谣言的制造者需要承担责任是毋庸置疑的,我国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禁止用侮辱、诽谤的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可见,不论是公民个人还是公司企业,都有名誉权需要保护。侵权责任法第36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微信朋友圈作为谣言发布和传播的平台,有可能与造谣者一样承担侵权责任。侵权责任的成立要求“四个要件”:违法行为、损害后果、行为与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侵权人有主观过错。其中,主观过错最难证明,因此,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2款、第3款明确规定了在以下两种情况下网络服务提供者具有主观过错,将会与制造谣言的网络用户一同承担责任:一是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被侵权人的通知后未及时采取诸如对谣言进行删除、屏蔽等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网络造谣者承担连带责任;二是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但没有采取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可见,如果微信平台明知发布在微信上的诸如“六翅八腿怪鸡”的信息是谣言但没有采取措施的话,就要与造谣的微信公众号一道承担对受害者的赔偿责任。
网络造谣也会涉嫌犯罪
网络谣言如果造成严重后果,也会涉嫌刑事犯罪。我国刑法及刑法修正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中,有关网络谣言的罪名体系为刑事治理网络谣言提供了相对完整的法律依据。对于侵犯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名誉、荣誉权的网络谣言,刑法第221条规定,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构成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刑法第264条规定,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构成诽谤罪。在朋友圈这种传播范围比较广的社交平台散布谣言,如果影响肯德基的销售,对其造成的损失达到刑事犯罪追诉标准,那么造谣者和网络平台运营商可能会因此触犯刑律。
索赔350万元多不多?
肯德基在起诉涉嫌造谣的10个微信公众号时,提出赔偿350万元的要求,并称这350万元远远不能弥补肯德基的损失。那么这350万元要的是多还是少呢?在以往的网络侵权案例中,索赔数额都比较大,但最后法院支持的并不多。
例如前几年引起巨大反响的“金山公司诉360董事长周鸿祎微博侵权案”,2010年5月,周鸿祎在其新浪微博、搜狐微博、网易微博等媒体上发表多篇博文,内容涉及“揭开金山公司面皮”、“金山软件破坏360卫士”等。金山公司认为这些博文虚构事实、恶意诽谤,诋毁原告商业信誉及产品声誉,造成了金山公司社会评价降低。因此,要求周鸿祎停止侵害、发布致歉声明并赔偿因诽谤造成的金山公司股价下跌等经济损失1200万元。一、二审法院均认为周鸿祎侵权责任成立,但金山公司并无证据证明其股价下跌与周鸿祎微博言论具关联性,所以一审法院判决周鸿祎停止侵权、删除相关微博文章,在新浪、搜狐、网易微博首页发表致歉声明,并赔偿经济损失8万元。二审法院改判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
在公民个人作为侵权受害者的案例中,提出的赔偿数额也难以得到法院的支持。例如“范冰冰诉毕成功、易赛德公司侵犯名誉权案”中,因毕成功与易赛德公司分别通过转发微博、在网站上刊登虚假消息的方式对范冰冰的名誉造成了损害,范冰冰起诉要求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精神抚慰金50万元,最终法院只判决两名侵权责任人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承担总计5万元的精神抚慰金。
可见,肯德基索赔350万元能否获得法院的支持,关键在于能否证明这些损失确实是因为这些网络谣言导致的,而且数额也需要有具体证据支撑,否则法院很难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