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法三审看点:
药品广告需显著标明不良反应
三审稿增加规定,药品广告的内容不得与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不一致,并应当显著标明禁忌、不良反应。
解读:为保证用药安全,保护患者权益,有必要对药品广告进一步严格规范。
保健食品广告禁涉及疾病防治
三审稿规定,保健食品广告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不得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并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解读:保健食品和普通食品一样,并不具有治疗疾病的功效,且实践中保健食品广告违法情况较为严重,三审稿为此将保健食品广告准则单列一条,作出了更有针对性的严格规范。
养生栏目禁发药品保健食品广告
三审稿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
解读:一些媒体以健康讲座、养生节目等形式变相发布药品、保健食品广告,致使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的事件时有发生,法律设专门条款将有效防止无良商家“忽悠”消费者。
公共场所禁发母乳代用品广告
根据三审稿,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发布声称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儿乳制品、饮料和其他食品广告。
解读:母乳是婴儿成长最自然、安全、完整的天然食物,母乳喂养应该鼓励和促进。
大众媒介公共场所禁发烟草广告
三审稿明确,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发布烟草广告。烟草制品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发布的迁址、更名、招聘等启事中,不得含有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烟草制品生产者或者销售者不得利用其他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公益广告,宣传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
解读:想通过其他商品的广告或公益广告等变相发布烟草广告?这种行为也行不通了。
虚假广告代言者或有三年“禁期”
三审稿规定,对在虚假广告中作推荐、证明受到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利用其作为广告代言人。
解读:广告不能想接就接,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广告代言人的责任应进一步强化,代言活动也应更加严格规范。
医疗机构违法发广告或被吊销许可证
三审稿增加规定,医疗机构违法发布广告情节严重的,除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吊销诊疗科目或者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解读:事实上,我国《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已对医疗机构发布广告行为作出过相关规定;此次上升到法律层面加大对违法发布广告的医疗机构处罚力度,也显示出加强对医疗广告管理的决心。
发布治理违法广告追究主管责任
三审稿明确,新闻出版广电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对有广告违法行为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不依法予以处理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解读:治理违法广告需要部门联动形成合力,除了工商部门加强监管外,新闻出版广电等媒体主管部门也需切实履行对媒体活动的监管职责。
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草案看点:
人民陪审员拟试点随机抽选
根据《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草案)》,我国拟将陪审员由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改为基层和中级人民法院每5年随机抽选。
从符合条件的当地选民(或者当地常住居民)名单中随机抽选当地法院法官员额数5倍以上的人员作为人民陪审员候选人,制作人民陪审员候选人名册,建立人民陪审员候选人信息库。
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职将受惩戒
试点还将完善人民陪审员的退出和惩戒机制,建立人民陪审员职责豁免机制。
建立对人民陪审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陪审职责、有损害陪审公信或司法公正等行为的惩戒制度。
明确人民陪审员退出情形,完善人民陪审员退出机制。
试点将完善人民陪审员履职保障制度,加强对人民陪审员个人信息和人身安全的法律保护。
扩大人民陪审员参审范围
草案提出,可能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第一审刑事案件等原则上实行人民陪审制审理。
改革人民陪审员选任条件:将担任人民陪审员的年龄条件从23周岁提高到28周岁,将学历条件从一般为大专以上文化学历改为一般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学历,但是农村地区和贫困偏远地区公道正派、德高望重者不受此限。
药品管理法等26部法律修改看点
依法推进简政放权
在关于价格改革涉及法律规定的修改中,记者注意到,药品管理法、铁路法、邮政法等法律的条款将进行修改,放开药品、铁路、邮政领域的竞争性价格,涉及有关药品、铁路旅客票价率、货物和包裹运价率、铁路旅客和货物运输杂费、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资费、邮政企业专营业务资费等商品和服务的价格制定。
据介绍,这些规定中竞争性领域商品和服务有的可以通过市场竞争形成价格,有的可以由政府与企业协商或者通过招标的形式定价。
种子法修订草案看点:
重拳出击“种子侵权”乱象
针对我国品种研发模仿重复多、同质化严重的现状,草案按照鼓励原始创新、强化保护植物新品种权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引入“实质性派生品种”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