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用食品加工原料和加工助剂涉嫌犯罪
案情:去年8月,温江区食药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成都市温江区万春高山村一组69号的温江高山杀鸭场进行肉及肉类制品专项检查,发现其涉嫌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经现场检查,该杀鸭场内有用于除鸭毛的松香(疑似),以及食品添加剂亚硝酸钠8袋。经温江区公安部门、食药部门询问经营者,其称鸭子宰杀后用固体松香加热后形成液体进行生鸭脱毛。经现场抽样送检,检测报告显示鲜鸭子中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含量不符合GB276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要求;送检的疑似松香的物质中检出松香酸。
解析:根据《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2007),工业松香不在被使用的范围内,不能作为食品加工原料和加工助剂。因此,用松香褪禽毛制作的食品,属于《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一)项所禁止的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因该作坊生产食品的行为涉嫌犯罪,温江食药监局已将此案件向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分局移送,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目前公安机关已逮捕1人,网上追逃1人。
销售假冒名酒遭按货值3倍严惩
案情:去年下半年,接民众举报,成都市食品药品稽查总队执法人员对位于火车南站西路481号的成都荣辉天天渔港餐饮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发现该公司大厅、走廊和库房内均存放有待销售的茅台、五粮液、国窖1573、红花郎十年、剑南春等名酒共计81瓶(其中贵州茅台酒51瓶、国窖1573酒6瓶、五粮液6瓶、红花郎十年6瓶、剑南春12瓶),上述名酒经生产商指派人员现场鉴定确认属假冒产品,执法人员当场对上述涉嫌假冒名酒予以查封扣押。经查实,成都荣辉天天渔港餐饮有限公司已销售和未销售的假冒名酒货值金额共计59724元,违法所得2664元。
解析:当事人销售假冒名酒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去年底,经成都市食药监局案审委员会集体审议,给予该公司以下处罚:没收违法所得2664元,没收假冒名酒81瓶,罚款179172元(按货值金额59724元计算,处以3倍的顶格处罚)。
收售病死牛羊肉被依法逮捕
案情:去年根据群众举报,凉山州西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按照市食安办的统一部署,会同公安、畜牧等部门,对西昌市安宁镇民运村8组周某某、邓某某夫妇家中冻库进行突击检查,现场发现并查封扣押未经检验检疫、死因不明的牛、羊肉3186.8公斤,经动物卫生监督部门抽样检验均为病死肉类产品。追根溯源,后在西昌市高草乡大庄村一组黄某家中冻库内查获病死肉类1906.78公斤、未经检验检疫的牛肉产品2179.5公斤。经查,周某某、邓某某夫妇和黄某等人长期从凉山各地收购患病或死因不明的牛、羊等进行宰杀、分割、冷冻,销往部分餐饮单位、卤肉摊点和食品生产企业。通过追踪调查,彭山县永得利食品有限公司、越西县鑫扬食品有限公司大量使用病死牛羊肉生产加工牛肉干系列产品销往外地。
解析: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周某某、邓某某夫妇和黄某已被依法逮捕,抓获病死牛羊肉使用单位犯罪嫌疑人2人、网上追逃2人,查封扣押价值100余万元食品生产设备、食品原料5000多公斤、成品1000余公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