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对因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存在缺陷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时依法应负的经济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指导意见》鼓励以下领域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积极投保食品安全责任保险: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肉制品、食用油、酒类、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液态奶、软饮料、糕点等企业;经营环节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餐饮连锁企业、学校食堂、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的入网食品经营单位等;当地特有的、属于食品安全事故高发的行业和领域。
据了解,在《指导意见》下发之前,浙江、上海、山东等地就已率先通过政府引导的方式开展了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地方性试点。以首批获得批准试点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例,其客户之一就是一家主要面向学校的用餐配送企业。
“学校配餐如果管理不好,后果很严重。”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李峰认为,有了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后,万一发生事故,保险公司可以预先支付,给予消费者及时赔付,也能有效转移和减少企业的风险损失。
对于企业来说,投保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也是一种信用背书。据保监会有关负责人士介绍,《指导意见》将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情况纳入地方食品安全工作考核评价体系,企业投保情况也将纳入企业信用记录和分级分类管理指标体系,已投保企业可优先获得行业专项支持和政府扶持政策。
《指导意见》还提出,各地要充分发挥保险的风险控制和社会管理功能,探索建立政府、保险机构、企业、消费者多方参与、互动共赢的激励约束机制和风险防控机制,为全面推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积累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