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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大修的三大“力度”

   日期:2014-06-25     来源:法治周末    浏览:2922    评论:0    
核心提示: 此次食品安全法的修改,更加突出了生产经营者的惩罚力度、监督管理者的问责力度、受损消费者的保护力度     法治周末见习记者蒲晓磊 &
 此次食品安全法的修改,更加突出了生产经营者的惩罚力度、监督管理者的问责力度、受损消费者的保护力度
 
    法治周末见习记者蒲晓磊
 
    6月23日,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提交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这将是食品安全法自2009年通过以来,首次进入法律修改程序,草案从现行法律的104条增加到159条。
 
    草案坚持“重典治乱”,不但大幅提高企业违法成本,还对失职渎职的地方政府和监管部门实行最严肃问责。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在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建议,食品安全法应当从正反两方面来强化问责机制:从正面细化法治监管、透明监管、勤勉监管、终身问责的行为规则,从反面强化监管者拒绝或怠于监管、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处分与刑事责任。“监管者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害的,还要以全部个人财产为限承担民事责任。”
 
    此次食品安全法的修改,更加突出了对生产经营者的惩罚力度、监督管理者的问责力度、受损消费者的保护力度。
 
    6月23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张勇受国务院委托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草案说明时介绍,草案综合运用民事、行政、刑事等手段,对违法生产经营者实行最严厉处罚,对失职渎职的地方政府和监管部门实行最严肃问责,对违法作业的检验机构等实行最严格追责。
 
    人大代表强烈要求修法
 
    刘俊海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2009年通过的食品安全法提高了食品安全标准,规范了商家经营行为,保护了消费者权益,推动了食品安全状况企稳。“但重大食品安全隐患依然存在,公众消费信心依然低迷,食品业诚信株连现象依然普遍。”
 
    目前,食品安全法实施工作仍然面临一些挑战,包括食品产业基础和诚信基础薄弱、基层监管能力薄弱、配套制度和标准体系建设不够健全、食品安全责任不够适应等。
 
    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两次开展食品安全法执法检查之后,发现我国食品安全领域仍然有不少问题,随即提出了修法建议。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换届后,结合代表议案和建议的审议、办理工作,多次与国务院相关部门就食品安全法的修订工作进行沟通。
 
    2013年10月10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向国务院报送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并公开向社会征集修改意见。
 
    2014年6月6日,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召开了第十五次会议进行审议,有19位委员发言,对食品安全法修订表达了高度关注。据媒体统计,仅十二届全国人大以来,全国人大代表就提出了13件关于修改食品安全法的议案,强烈要求修法。
 
    中国政法大学社会法研究所所长赵红梅教授在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表示,此次食品安全法的修订主要基于以下几点原因考虑:
 
    第一,食品安全法当时出台的背景,很大程度上是为了应对“三聚氰胺”这一事件,尽管有很多突破,但也留下了一些遗憾。第二,食品安全状况堪忧,恶性事件频发,需要进一步完善法律来制约。第三,近些年在制度上有一些突破,需要食品安全法来呼应。例如,此次草案中的“约谈制度”,就是对于反垄断法一个很好的制度借鉴。
 
    赵红梅认为,此次修法有多处亮点与关注点:
 
    第一,强化了政府的职能。政府的监管责任有所强化,这有利于提高政府的责任感,但同时也要考虑,在行政许可强化之后如何避免可能出现的权力寻租,在行政处罚标准提高之后如何避免“官商勾结”,这些现象都要警惕。
 
    第二,强化了企业责任的落实。第一,增加了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第二,建立了食品追溯管理制度。实现产业链中后位对前位的监督,依靠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制约来实现监督,避免了政府监管企业产生腐败的可能性。
 
    第三,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放心保)制度。食品安全有其特殊性,有时候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害并不会马上显现出来。修订草案送审稿第六十五条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这种保险制度既能分散食品企业的经营风险,也能让消费者在发生事故时得到应有赔偿。
 
    第四,草案规定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并明确其管理责任。这一点的规定有利于维护消费者利益,但仍然有不合理之处。“购物网站的定位是经营者还是规则制定者?这一点应当分清楚。其实,他们也在积极进行管理,如果规定承担连带责任,对于他们而言也不公平。”
 
    生产经营者是安全第一责任人
 
    此次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将“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明确写入。这一规定,将食品安全责任直指生产经营者。
 
    修订草案规定,对在食品中添加有毒有害物质等性质恶劣的违法行为,草案规定可直接吊销许可证,并处以最高为货值金额30倍的罚款,远远高于现行食品安全法5-10倍的处罚标准。同时,对明知从事上述严重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场所或者向其销售违禁物质的主体,也面临最高20万元的罚款。
 
    参与起草的专家组成员、中央财经大学食品安全法研究中心主任高秦伟指出,加大处罚力度的出发点是好的,但仍然需要有一些细则。比如针对小商贩的可操作性不强,容易造成“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同时,也有一些企业提出,食品有问题未必都是企业故意造成的,只靠处罚不能解决所有食品安全问题。
 
    草案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被吊销食品生产经营相关许可证的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管理工作。
 
    此外,草案规定,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开具虚假报告受到开除处分的,终身禁止从事食品检验工作;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大幅提高消费者赔偿标准
 
    食品安全违法成本较低,一直被认为是导致我国食品安全违法问题屡禁不止的重要原因之一。
 
    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教授吴景明告诉记者,这是对广大消费者利益极大的损害。
 
标签: 食品安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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