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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通报不必搞“独家”

   日期:2014-04-24     来源:中国食品安全报    浏览:2764    评论:0    
核心提示: 据广州媒体报道,广州市食品安全办近日发布了第九期食品安全信息,本期公布的抽检食品共1164批次,其中合格食品1134批次,占97.4%;在30批次不合格食品中,有13批次
 据广州媒体报道,广州市食品安全办近日发布了第九期食品安全信息,本期公布的抽检食品共1164批次,其中合格食品1134批次,占97.4%;在30批次不合格食品中,有13批次都是桶装饮用水。据称各监管部门已对抽检不合格食品依法实行下架、封存、召回等措施,对生产经营不合格食品的单位依法进行查处。 
 
    对于食品安全这样涉及到全体市民切身利益的大事进行每月例行抽检通报,食安办这一做法无疑是值得肯定的,特别是抽检内容经常考虑到当季市民饮食的重心,比如冬季侧重查速冻食品,夏季侧重查桶装水,可以使抽检结果更好地服务于市民,起到应有的预警作用。 
 
    但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对于食品安全这样牵涉面广的重大民生事件,简略通报、单渠道通报的做法并不能满足公众需求,政府部门理应在通报内容和通报渠道上做进一步的改进,促进信息的有效传播。 
 
    首先来看通报内容。回顾过去九期的食品安全通报,一个非常明显的感觉是,这是政府部门在给媒体“喂料”,新闻表达的语态都是公文式的;诸如“各监管部门已对抽检不合格食品依法实行下架、封存、召回等措施,对生产经营不合格食品的单位依法进行查处”这样的说法,几乎在每一期的通报信息中都会出现,但下架、封存、召回等措施执行得究竟如何,公众并不清楚;媒体对此没有尽到应有的调查责任,只是成为了政府信息发布的传声筒而已。 
 
    当然,我们承认政府信息发布的权威性,但这并不意味着这种权威是不需要被监督和质疑的。食安办对于食品的抽检过程是否公平公正,有无存在“抓小放大”的嫌疑,对问题食品企业有无罚款,罚款去向何处……这一系列的问题都有待于媒体前期的主动介入和调查,而不能仅仅满足于后期被动地接受情况通报。 
 
    其次来看通报渠道。自2013年8月食品安全办开始每月推出食品安全通报起,其选择合作的大众传媒渠道“独此一家别无分店”。检索为此特辟“食品安全权威发布”的栏目,具体发布内容包括:全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日常监管动态、食品抽样检验及不合格食品公布、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处置情况和消费提示等。 
 
    这实在让人不解,像食品安全这样的大事,有什么必要选择“独家”发布渠道呢?虽然相关信息也会在广州市食品安全信息网等部门网站上发布,但它毕竟不是有影响力的大众传媒,难道这些服务市民的信息不是拥有越多的传播渠道越好吗?食安办既已做了服务公众的好事,为何又如此低调?何不将食品安全抽检信息同时向市里所有媒体通报,争取自己的工作成果得到最大范围的传播呢?
 
 
标签: 食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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