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权已下放
发改委4月21日消息,根据《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和《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现决定废止《食盐专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6年4月28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5号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我个人理解,废止这个文件只是发改委对现有滞后文件的一种清理,《食盐专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内容主要涉及食盐专营许可证的审批,而相关的食盐审批权此前已经被下放给了省级盐业主管部门,文件已经没有实质意义。”一位盐业专家表示。
据了解,在此之前,食盐专营许可证主要包括:生产许可证、批发许可证、食盐准运证。根据《食盐专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生产许可证由国家发改委审批发放,批发许可证由省级盐业主管机构审核发放,食盐准运证也由发改委按照国家食盐计划统一发放至各有关省级盐业主管机构。
而2012年、2013年国务院已经先后下放了两个食盐审批权。根据2012年《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将“食盐准运许可”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2013年,《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又将“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审批”,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并将“制盐项目核准”取消。
另一位地方盐业系统人士也表示,这个文件废止的直接影响并不大,更多是为了顺应盐业管理的实际。尤其是定点生产审批权下放后,一方面,地方盐业可以自主审核定点企业,管理放松;另一方面,各地可以自主引进新的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生产食盐,食盐定点生产环节呈放开管理趋势。
不过,该人士也称,尽管地方盐业部门的权力变大,但因为食盐专营的体制未变,地方不能引入新的资本进入专营领域,“地方的权力实际上也还是干那些事”。
一家地方制盐企业人士表示,定点生产审批权的下放,意味着企业需要投入的精力少,费用成本会有所降低,但由于生产审批上没有国家的统一协调,主要依靠地方各自的管理,也有可能会导致产能重复建设。
或为打破专营探路
“这不是食盐专营的放开,当前国务院《食盐专营办法》并未调整,如果真要进行盐业体制的改革,必须要调整该专营办法,才会真正对食盐行业产生大的影响。不过,这也可以视为食盐专营松动的迹象,不排除是进行食盐专营改革的前兆。”该盐业专家称。
上述地方盐业系统人士也表示,近年来,内部一直在“吹风”,说食盐专营即将放开,但至今仍未见确定思路。食盐专营主要就是由生产和流通批发环节的专营组成,生产环节的定点管理逐步放开,也可以看作逐步取消食盐专营管理模式的一项启动信号。
该人士还称,现在取消食盐专营的呼声很高,认为地方盐业公司所掌控的批发环节的留利比较大,“听说食盐专营的改革方案已经到了第七八稿了。”
上述盐业专家还认为,盐业专营放开是一个趋势,但放开后如何保证食品安全、如何保证社会配套管理也是问题所在。“食盐的运输成本较大,尤其是在特殊地理位置地区,如果完全放开,那么可能会出现交通便利的地方食盐很便宜,但偏远地区则无人售盐或价格较高。现在各地盐业部门主要是依靠厚利补薄利,或亏损来承担社会责任。”
相关制盐企业也表示,放开对企业来说,就是适者生存,对已在体制内的企业会有一定冲击,会在成本、营销等方面形成竞争,不过,大企业仍然会有一定的资源优势,体制更为灵活之后也能够转化为利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