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不久前已结束意见征集,这是该法自2009年实施以来的首次大修。亲自参与该法修改的胡锦光教授告诉记者,草案增加了国家建立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的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草案还新增"终身禁业制度".规定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胡锦光认为,鉴于目前中国食品安全的严峻形势,作出这样的规定,在一定意义上能起到震慑作用。
草案还新增追究监管人员刑事责任制度。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中未履行职责,出现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对其主要责任人应当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胡锦光说,这一条规定写进草案是基于《刑法》的相关规定。
2011年2月25日,全国人大对《刑法》作了修改,增加了条款,规定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承担刑事责任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没有履行法律职责,包括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发生重大的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