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护食者安全权:是修法宗旨
“《食品安全法》在首条开宗明义地说,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法。维护消费者食品消费的安全权,是《食品安全法》的立法宗旨。”在11月底由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中国卫生法学会等单位共同举办的草案研讨会上,著名法学专家、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会长河山这样表示。
食品卫生和安全不仅关系着国民的健康和生命,也影响着民族的发展和未来,此次修订草案为进一步维护消费者的安全权,出台了多项规定。例如对于广大消费者最关心的奶粉市场质量和安全问题,草案规定,加强相关监管,婴幼儿奶粉禁贴牌生产。食品生产企业生产婴幼儿配方食品应当将生产原料、产品配方及标签等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食品安全法》修订从立法层面强化国家对包括配方奶粉在内的所有婴幼儿配方食品严格监管。草案规定,禁止以委托、贴牌、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食品,也就是严禁进口大包装婴幼儿配方食品到国内再分装出售。这一新政的出台,将堵住用国外过期奶粉换新装出售等不良事件的发生。
加大违法者民事责任:切实保护消费者
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教授是国家食品药品管理总局《食品安全法》修订专家指导组成员,他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介绍,《食品安全法》是部行政法,民事条文相对较少,而现代食品安全的趋势是强调与消费者的关系,在修订过程中他建议从总则到法律责任,增加这方面的内容。“出台的草案在调整与消费者关系,加大违法者民事责任等方面亮点不少,其中有两点比较突出。”刘俊海解析,一是草案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向生产者或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赔偿的金额不足1000元的,赔偿1000元。另外,草案要求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并承担食品安全管理责任;未履行法定义务,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应承担连带责任,并先行赔付。专家解释,对网售网购食品等新的流通模式,《食品安全法》存在监管空白需要完善。因此草案增加了建立食品网络交易监管制度的法律条款。
中国卫生法学会副秘书长张以善表示,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如何让消费者能够迅速、及时得到补偿,这是以往处理食品安全事故的难题和社会关注的热点,此次修订草案在这方面有重大突破。草案规定,国家拟建立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按照该强制保险制度,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
加大惩罚和风险管理力度:重典治乱科学监管
“加大惩罚,完善行刑衔接,体现了《食品安全法》修订秉持的重典治乱的立法思路。”全国人大法工委民法室巡视员扈纪华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介绍,《食品安全法》是在“三鹿事件”之后紧急出台的一部法律,对及时规范食品安全标准、规范商家的经营行为、明确违法者的法律责任,加大对消费者保护和惩罚对违法商家失信的力度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不过从2009年《食品安全法》出台至今,一部法律仅4年后就大修,显示了其局限性和食品安全问题的严峻性。”扈纪华认为。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教授吴景明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强调,重典治乱,改善食品消费环境,重塑消费者的信心,不仅是中央和国家领导明确指示的,也是法律界人士的一致看法,重典治乱是《食品安全法》修订的重要思想和秉持原则。
修订草案加大了惩罚力度,非法添加罚款最高提至30倍。除了在民事责任方面,加大对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者的经济惩罚力度外,草案还完善了行刑衔接机制;在财产处罚方面,将非法添加等严重危害食品安全的行为罚款额度,由原法规定的5至10倍罚款提高到15至30倍;在资格处罚方面,草案提出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重典治乱与科学监管并行不悖。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孙颖认为,当前食品安全风险管理已经在国际上被广泛认同和逐步推广,2009年《食品安全法》的出台,将风险管理理念引入到我国的食品安全治理中。《食品安全法》明确提出了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是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和对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的科学依据。在4年多的推行过程中,《食品安全法》发挥了重要的食品安全治理作用,风险管理的思路也逐步得到国人的接受和认可。“但是我们仍然不难发现,当前的食品安全风险管理还存在着一定的不足和缺陷。要更好地解决食品安全问题,需要对食品安全的风险管理进行更深入地研究,在法律规制上做出更好的创新和设计,这是草案修订遵循的思路之一。”孙颖表示。
●小贴士
《食品安全法》首次大修
此次修订是《食品安全法》》自2009年实施以来的首次大修,据悉,修订工作今年年初已由国务院纳入今年的立法计划。经过酝酿,10月10日,修订草案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向国务院报送审议。为增强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国务院法制办将送审稿及其修订说明、送审稿与现行法律条文对照表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